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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与马*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马*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现因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马*某于2014年4月8日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0元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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