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崔**、王**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廿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崔**、王**的银行存款92859元;如银行账户存款不足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崔**、王**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