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马**、马*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5月5日以暂时放弃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34元,减半收取1317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莫某某与张某某、张某某、贾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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