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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李**、马**与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李**、马*乙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平安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721号民事判决,以返还彩礼过高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李**、马*乙以同意一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3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李**、马*乙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马*甲、李**、马*乙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由上诉人马**、李**、马**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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