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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马**、马**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甲与被告马*乙、马*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甲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甲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甲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7.5元,由原告马*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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