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马*乙与被告马*丙、马*丁、马*戊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马*乙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误写被告姓名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马*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7.5元,由原告马**、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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