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樊**与张**、保积花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樊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保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某某、被告张某某、保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樊某某诉称:2013年农历11月16日,经人介绍与被告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同居生活。2014年3月3日,被告张某某无故离家出走,经多次劝叫至今未归。结婚时,向二被告送干礼100000元、压柜钱10000元、见面礼1200元、手机钱1000元、黄金耳钉1副、项链1条(克**)3500元、铂金戒指1枚(克**)3600元、十套衣服现金8000元。被告婚陪财产夏利N7轿车1辆、123沙发1套、50寸创维液晶电视1台、电视柜1个、茶几1张、冰箱1台、全自动洗衣机1台。为结婚,我花去了家里的全部积蓄并借了大量外债,至今没有还清,给我造成了严重的经济负担。现起诉要求二被告返还礼金4.5万元,婚陪财产归我,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某、保某某辩称:原告所述的举行结婚时间属实。结婚时,原告送给干礼100000元、见面礼1200元、手机1000元、十套衣服现金4000元、黄金项链1条(8克)、耳钉1付(2.2**)计3111元,铂金戒指1枚(2.2**)3200元。我的婚陪财产夏利N7轿车1辆(车价51000元、保险1000元、附加税5000元、上牌、报户、贴膜、脚垫等总计63000元),123沙发1套、50寸创维液晶电视1台、电视柜1个、茶几1张、冰箱1台、全自动洗衣机1台、棉被1床、被套2个、枕头枕巾各2个。同意用婚陪财产、我在西宁市曹家寨市场的铺面(已交加盟费18000元、房租22000元、装修费5500元)代理经营权顶替返还原告礼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农历11月16日,原告与被告张某某经人介绍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同居生活。2014年3月3日,被告张某某无故离家出走,经原告多次劝叫至今未归。结婚时,原告向二被告送干礼100000元、压柜钱10000元、见面礼1200元、手机钱1000元、十套衣服现金6800元。项链1条(8克)、耳钉1付(2.2**)计3111元,铂金戒指1枚(2.2**)3200元,三金被告已变卖。被告婚陪财产夏利N7轿车1辆(车价51000元、保险1000元、附加税5000元、上牌、报户、贴膜、脚垫等总计60000元),123沙发1套、50寸创维液晶电视1台、电视柜1个、茶几1张、冰箱1台、全自动洗衣机1台、棉被1床、被套2个、枕头枕巾各2个(总价值10000元)。现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返还礼金4.5万元,婚陪财产归原告所有,二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同意用婚陪财产、自己在西宁市曹家寨市场的铺面代理经营权顶替返还原告礼金。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身份证复印件、证人虎得兰的证言等证据所证实,并经庭审核实,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本案被告张**、保积花借婚姻索取原告樊*云彩礼125311元,给原告家庭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应酌情予以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某某、保某某返还原告樊某某礼金30000元;

二、被告婚陪财产夏利N7轿车1辆、123沙发1套、50寸创维液晶电视1台、电视柜1个、茶几1张、冰箱1台、全自动洗衣机1台、棉被1床、被套2个、枕头枕巾各2个归原告樊某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