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与马**、马**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马*乙与被上诉人马*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被上诉人马*丙于2015年1月29日向门源**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二被告返还彩礼100000元和18.68克金项链一条;2、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门源**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4)门民一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被告马**、马*乙不服,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马*乙,被上诉人马*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6日双方按照民族习惯举行婚礼,原告马*丙向被告马*甲、马*乙送彩礼100000元、及18.68克金项链一条。被告的陪嫁物有1辆女士摩托车、1个梳妆台、1组沙发、1个衣架、1台双缸洗衣机、1个四开门衣柜。双方同居4个月后发生矛盾分居至今。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判决:1、被告马*甲、马*乙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马*丙财礼款70000元;2、被告马*甲的陪送物品:1个梳妆台、1个四开门衣柜、1台双缸洗衣机归被告马*甲所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马*丙承担345元,被告马*甲、马*乙承担805元。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马**、马**上诉认为,上诉人马**与被上诉人马*丙婚后感情很好,但上诉人马**年龄小不能与被上诉人马*丙父母处理好关系,希望对方父母谅解,等到上诉人马**达到法定婚龄能与被上诉人马*丙领取结婚证,所以,不同意返还70000元彩礼及金项链,关于其他陪嫁物一审法院没有审理,希望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马*丙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马**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法律关系定性准确,审理程序合法,希望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查明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的争议焦点上诉人马**、马*乙是否应当返还彩礼?

上诉人马**、马**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生活期间曾多次遭到被上诉人父母的殴打,同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也不能正确处理家庭关系,因此,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在双方的婚姻关系中存在过错,故不同意返还彩礼及金项链。

上诉人马**、马*乙对自己的主张均未提供证据。

被上诉人马**认为,上诉人所述与事实不符,被上诉人家庭条件不好,主要靠外出打工挣钱,送给被上诉人的财礼都是借来的,但上诉人马*甲同居后经常与别人发信息,不珍惜夫妻感情,导致双方不能继续生活,法院应根据事实判令上诉人返还70000元彩礼。

被上诉人马**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

1、2014年12月29日,门源县**沟村委会的《证明》1份,证明被上诉人马**家庭生活困难。

2、2013年12月18日借条1张,证明被上诉人马**的父亲马**某巳借款30000元;2014年1月10日借条1张,证明被上诉人马**的父亲马**某戍借款10000元;2014年1月31日借条1张,证明被上诉人马**的父亲马**某庚借款10000元(上述借款50000元均用于给上诉人马*甲送财礼)。

3、2015年1月22日,被上诉人马**的委托代理人韩某某、吴某某对祁某某(被上诉人马**的同村村民)的调查笔录1份,证明为举行婚礼被上诉人借了外债(具体数额不清)。

4、2015年1月22日,被上诉人马**的委托代理人韩某某、吴某某对冶某某(被上诉人马**隔壁)的调查笔录1份,证明为举行婚礼被上诉人借了外债(具体数额不清)。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便同居生活,且被上诉人马**送给上诉人马*甲100000元彩礼其中的大部分属于借款,考虑到上诉人马**以打零工为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的规定,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马*甲、马*乙酌情返还被上诉人马**70000元彩礼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马*甲、马*乙主要分割其他陪嫁物1对金耳坠、1个金戒指、1对银手镯的问题,上诉人马*甲、马*乙在一、二审审理过程中均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根据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被上诉人要求分割1对金耳坠、1个金戒指、1对银手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上诉人马**、马**负担805元,被上诉人马**负担34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马**、马**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