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刘*已与安某某、李**婚约财产纠纷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刘**与被告安**、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刘**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刘**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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