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刘**与被告安**、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刘**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刘**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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