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王**诉被告温**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王**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调解,原告王**与被告温**达成协议,故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9.5元,依法减半收取149.75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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