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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董某某、张某某、方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董某某、张某某、方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兴海县人民法院(2015)兴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某某本人并未向本院提起上诉,是由其家人向法院提交的上诉状,其诉讼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某某的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王某某。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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