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董某某、张某某、方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兴海县人民法院(2015)兴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某某本人并未向本院提起上诉,是由其家人向法院提交的上诉状,其诉讼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某某的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王某某。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迭*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索某某与被告格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冶某某与马**、马*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张*、芦某某与田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温**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温某某与李*甲、韩某某、李*乙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祁**与被告谢**、谢**、王*婚约财产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杨某某与宋**、第三人宋*乙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与刘**、刘*乙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赵*诉被告安*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