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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索某某与被告格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索某某与被告格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

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于

2015年11月3日依法由审判员仁**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旦却、人民陪审员仁**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田**、被告格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诉称,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于农历2015年1月15日按民俗举行婚礼开始共同生活,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共同生活了半个月,后因原告身体不适,经查怀有身孕,但由于原告放节育环无法保证孩子分娩,经被告同意做了流产手术,之后被告及其父母为此事无理取闹,双方家庭之间也发生矛盾,现双方无法共同生活,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个人财产;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精神赔偿金30000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格某某辩称,对原、被告双方同居的时间,未办婚姻登记手续,原告所称属实。因原告不能正常生育,经原、被告双方签字后做了流产手术,为此双方家庭发生矛盾。因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短,故我要求原告返还彩礼现金10000元及装饰品珊瑚项链一串(价值3000元)。

原、被告在庭审中未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于农历2015年1月15日按民族习俗举行婚礼未领取结婚证开始共同生活,半月后原告身体不适,经查原告有孕1个月,原、被告实际共同生活五天,原告鉴于放置节育环,无法保证孩子正常分娩,经原、被告同意做了流产手术,原、被告双方家庭为此事发生矛盾。在共同生活期间原告娘家缝制的衣物及装饰品有羊羔皮藏服1件、人造毛藏服7件、罩衣藏服3件、假珊瑚项链1串、银制阿龙1个、银制奶钩1个、3件衬衫。被告家给原告送彩礼10000元及装饰品珊瑚项链1串(价值3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原告请求返还个人的财物,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失赔偿费用30000元的请求,依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但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原告做了人工流产手术,对其身心造成一定的伤害,为此在彩礼中考虑给予适当的补偿,被告提出返还彩礼10000元及珊瑚项链一串(价值3000元)的主张,因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共同生活时间短,故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最**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索某某返还被告格某某彩礼8000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付清);

在共同生活期间原告娘家缝制的衣物及装饰品羊羔皮藏服1件、人造毛藏服7件、罩衣藏服3件、假珊瑚项链1串、银制阿龙1个、银制奶钩1个、3件衬衫归原告索某某所有;

被告格某某给原告索某某制做的装饰品珊瑚项链一串返还给被告格某某。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即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黄南藏**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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