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冶某某诉被告马*甲与马*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冶某某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冶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冶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254元,减半收取127元,由原告冶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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