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马*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以被告马*下落不明为由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王*甲与宣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安某某与单*甲、单*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苏**、苏*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某与王**、王*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杨**、杨*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庞**与被告石**、杨**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某某与米*、米*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与张*某、李*、张*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白某某与陈**、陈*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牛某某诉张*甲、张*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