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张**与王**、王*乙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张*乙因与被上诉人王**、王*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2013)中宁民初字第1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张*乙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蒋**,被上诉人王**、王*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张*乙于2014年3月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张*乙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张*乙撤回上诉。

双方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张**、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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