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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范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何某某与被申请人范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何某某、被申请人范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申请人何某某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3年12月9日在始兴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始兴县计生部门在核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生育指标时发现被申请人在广东省高州市民政局已经办理过结婚登记,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重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之规定,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重婚,属于无效婚姻,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婚姻无效。

被告辩称

被申请人范某某辩称:申请人起诉的事实是属实的,同意申请人的申请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范某某于2012年3月22日与吴某某在广东省高州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之后被申请人于2012年在佛山打工与申请人何某某认识。被申请人在未解除其与吴某某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于2013年又与申请人何某某在广东省始兴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申请人在始**计生行政部门办理计划生育指标时发现被申请人存在重婚行为,遂于2014年11月4日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婚姻无效。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户籍登记卡、结婚证、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范某某在与申请人何某某登记结婚前,已经与他人先行登记结婚且尚未解除婚姻关系,申请人何某某作为婚姻当事人有权申请确认婚姻无效。被申请人在未解除其与吴某某的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与申请人何某某登记结婚,违反了我国婚姻法一夫一妻制度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已构成重婚,该婚姻属于无效婚姻。申请人以此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何某某与范某某的婚姻无效。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申请人何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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