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凌*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凌*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1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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