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吴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处分权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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