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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与赵*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唐*与被告赵*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前夫离婚后,两个孩子由我抚养。2007年5月1日我与被告在宁波务工相识,被告主动向我求婚,并声称他没结过婚,承诺会善待我与两个孩子,我们便确立恋爱关系。尔后,我便带着孩子来到被告老家,方知被告家中一无所有。但我想到被告的承诺,不但没有退缩,反而拿出自己全部积蓄并到娘家借钱建修房屋。房屋建好后,于2010年8月10日我们到巴州区化成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证书。婚后,被告的缺点便暴露无遗,动辄就对原告威胁打骂,并声称自己早有合法妻子。2014年10月底,我收到(2014)巴州民初字第2631号民事调解书,原来被告和严*于2014年10月13日才协议离婚。至此,我才知道被骗了。被告的行为属重婚,为此,现我特诉至法院请求:一、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无效;二、依法判决原告全额出资修建的位于巴州区化成镇蟒螳坝村一社二层砖混结构房屋归原告所有;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诉称不实,房屋并非原告独资建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离异后,与前夫生育的两个孩子由原告抚养。2007年5月1日原、被告在宁波务工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尔后,原告便带着孩子来到被告老家与其共同生活,2008年3月,原、被告开始在巴州区化成镇蟒螳坝村一社公路旁自建共两层砖混结构房屋,2010年1月房屋竣工。该房屋登记在赵*名下,使用权面积为87平方米,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巴集用(2012)字第20***号),无房屋产权证。房屋建好后,原、被告于2010年8月10日到巴州区化成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证书。

同时查明:被告赵*早在1998年12月已与严*在巴州**民政办办理结婚手续,双方于2014年10月13日经法院主持协议离婚,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巴州民初字第2631号民事调解书。至此,原告唐*才知晓被告赵*之前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其与被告赵*结婚实属被骗。2015年原告唐*诉至法院,提出上列诉请。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民事调解书,集体土地使用证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0年8月10日,原告唐*在不知被告赵*已有合法婚姻关系情况下与被告赵*到巴州区化成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证书,后原告唐*知晓被告赵*已结婚这一事实,于2015年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本案中,被告赵*虽在与原告唐*结婚时存在明显过错,但因被告赵*与严*于2014年10月13日协议离婚解除了婚姻关系,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故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社会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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