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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开设赌场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4年3月17日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修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吴*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3月13日起至2017年3月12日止)。

2016年1月13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广顺监狱以罪犯吴**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配合医生治疗,积极参加u0026ldquo;三课u0026rdquo;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4年8月至2015年10月的考评积分周期获监狱表扬,另查明其财产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吴**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吴**假释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吴**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3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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