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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公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京怀检公诉刑诉[20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于2015年11月17日23时许,在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大中富乐村东北特色烧烤店酒后滋事,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怀柔镇派出所民警李与辅警彭赶到现场处理此事时,被告人姚拒不配合民警工作,谩骂、厮打民警,造成民警李*面部多发软组织损伤。经鉴定,李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被告人姚于2015年11月17日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姚在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幅度内量刑,并适用缓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姚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有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姚*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O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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