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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柳*违法发放贷款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南京**民法院审理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柳*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2015)江宁刑二初字第25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柳*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柳*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柳*犯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现上诉人柳*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柳*撤回上诉。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5)江宁刑二初字第25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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