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欠款一案中止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公司与被执行人晋州市某公司、晋州市某铁丝加工厂、杨*、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4)晋商初字第0020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现已依法受理,进入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公司表示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14)晋商初字第00200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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