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衡山**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置,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衡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15元,由原告湖南**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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