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马**、王*、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马**、王*、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民法院作出的(2013)双滦民初字第17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人申请我院已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马**、王*、苏**的执行,应予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执行人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执行申请,终结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16)冀0803执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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