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6年1月8日依据已生效的(2015)通商初字第22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王*申请执行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4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于2016年1月28日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通商初字第2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一月二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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