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州**限公司与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限公司诉被告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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