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限公司诉被告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执行案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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