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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滥用职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阳**民法院审理阳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滥用职权罪一案,于二0一五年九月三十日作出(2015)阳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阳信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郑**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滨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崔**出庭支持抗诉,上诉人郑**及其辩护人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阳信县人民法院(2015)阳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阳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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