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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亚州与李**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瞿亚州与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瞿亚州于2016年1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瞿亚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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