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韦*作与韦**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韦*作与被执行人韦**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的(2009)环刑初字第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三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6)桂1226执恢3号,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0245.49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家庭无财产可供执行,通过查询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书面向法院表示可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因此本院应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韦*作赔偿款本金20245.49元,对于尚未履行的赔偿义务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原生效的判决书及本裁定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法院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6)桂1226执恢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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