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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陈**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马**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5)辉民初字第3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陈**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陈**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陈**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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