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甲诉被告李*乙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甲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甲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甲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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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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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张**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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