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与被告常**、程*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潘**与周**、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江*荣诉李**、姚**、李**恢复原状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甲与李*乙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刘**与张**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毛**与被告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经贸公司与北京**水务局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武汉市**龄安养院与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蚌埠市**业主委员会与蚌埠市**有限公司、张**等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盱眙县兴隆乡牌坊村三组与戚加庄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冯*与段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