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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业主委员会与蚌埠市**有限公司、张**等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蚌**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蚌埠市**业主委员会,原审被告张**、崔**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2016年1月29日开庭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蚌**有限公司当庭申请撤回上诉,并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蚌埠市**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系依法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蚌埠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蚌埠市**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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