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又名张**)、杜**与被告杨**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又名张**)、杜**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又名张**)、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又名张**)、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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