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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杜**与杨**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又名张**)、杜**与被告杨**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又名张**)、杜**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又名张**)、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又名张**)、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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