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夏**与被执行人李**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隆*初字第8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夏**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李**履行给付0.0425万元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于2016年1月8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5)隆*初字第8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