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孟*与被执行人邢**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天津**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四终字第77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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