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执行邹**申请蔡**相邻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资民初字第409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蔡**应恢复所扯掉申请人邹**水洲洞(小地名)水源水管供申请人通水饮用。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做被执行人思想工作,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资源县人民法院(2015)资民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