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花诉被告韩城市新**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花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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