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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韩城市新**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花诉被告韩城市新**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花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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