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刘**诉被告韩城市新城区坡底村第四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刘**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刘**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刘**、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邹**与蔡**相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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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韩城市新城**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韩城市新城**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旭阳与韩城市新城区坡底村第四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韩城市新城**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