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贾**、刘**诉韩城市新城区坡底村第四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刘**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贾**、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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