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李**诉被告韩城市新**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李**、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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