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经贸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房**村民委员会、北京市房山区水务局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经贸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市房**村民委员会、北京市房山区水务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经贸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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