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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贸公司与北京**水务局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经贸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房**村民委员会、北京市房山区水务局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经贸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市房**村民委员会、北京市房山区水务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经贸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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