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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泰**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华**有限公司、被告湖北**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的原告武汉泰**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华**有限公司、被告湖北**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武汉泰**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华**有限公司、湖北**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泰**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汉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200元,由原告武汉泰**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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