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胜诉被告宋**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二案中,原告夏*胜以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夏**在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胜撤回对被告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各减半收取400元,合计800元,由原告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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