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金**有限公司与南通**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金**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有限公司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金**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以双方当事人已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金**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江**技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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