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梧州**备厂诉被告黄**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梧州**备厂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梧州市热水设备厂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梧州市热水设备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梧州市热水设备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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