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金**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有限公司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金**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以双方当事人已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金**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820元,由原告江**技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