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境保护局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新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经合议庭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新郑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新环罚决字(2015)第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申请执行人平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宋**、刘**非诉执行审查一案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平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从日凤、邱**非诉执行审查一案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平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王**、马**非诉执行审查一案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平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段**、杨**非诉执行审查一案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平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彭**、张*非诉执行审查一案行政裁定书
原告马**诉被告陇西县公安局、陇西县公安局西郊派出所、第三人余三元、候岁琴治安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渑池县城区客运管理所其他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渑池县城区客运管理所其他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海军与渑池县城区客运管理所其他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与渑池县城区客运管理所其他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