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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2013)涿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犯盗窃、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该一审判决作出后,该犯不服,向张家**民法院提出上诉。张家**民法院于2013年8月27日作出(2013)张*终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6个月(刑期至2021年11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后交付执行,刑罚变动情况:执行机关河北省涿鹿监狱于2016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北省涿鹿监狱,认定罪犯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累计受到记功2次,表扬3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涿鹿监狱报送的罪犯赵**在服刑改造期间的表现和奖励情况属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议表、减刑建议书及狱内干警和同监罪犯的证言等证据材料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赵**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期为自2012年5月30日至2021年3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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